106年度國貿局第1次海外參展補助 - 國貿局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之補助申請
2016-10-27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6條附表補助計畫種類第2款。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公司或商號,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局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二)104年7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止具有出進口實績。
(三)自本局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105年11月7日)起算前一年內未受註銷、撤銷或暫停出進口處分。
(四)繳交推廣貿易服務費且無欠繳紀錄(依財政部關務署每日提供本局最新欠繳資料作為審查標準)。
二、補助計畫:僅限於「赴海外參加國際展覽」。
三、補助項目:限為國際展覽(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達10%以上或來自6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商展)之場地租金。另依補助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參加國際展覽之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場地租金之90%。
四、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05年11月7日止。
五、計畫執行期間(以開展日為準):自106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六、補助市場優先順序(詳附件1):
(一)第1級市場(重點拓銷市場,共8國)。
(二)第2級市場(共22國)。
(三)第3級市場(除前揭第1、2級以外之市場)。
七、全年補助總額及每展補助額度:
(一)全年補助總額(總額內不限申請展數):每一公司或商號106年可申請補助總額上限依前一年(104年7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之出進口實績級距設定,請至「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國際展覽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補助系統)(網址:https://espo.trade.gov.tw)查詢。
(二)每展補助額度:
1、第1級市場:每一展覽租用1個攤位(每1攤位以9平方公尺計算,四捨五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租用1個攤位以上,每增加1個攤位,增加補助5,000元,每展補助上限為5萬元。
2、第2級市場:每一展覽租用1個攤位(攤位數計算方式同上)補助2萬5,000元,租用1個攤位以上,每增加1個攤位,增加補助5,000元,每展補助上限為4萬元5,000元。
3、第3級市場:每一展覽租用1個攤位(攤位數計算方式同上)補助2萬元,租用1個攤位以上,每增加1個攤位,增加補助5,000元,每展補助上限為4萬元。
八、申請方式:全面採行線上辦理,恕不接受紙本申請,若有系統操作上之問題,可電洽本局委託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成立之「經濟部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展專案辦公室」(以下簡稱專案辦公室)(地址:臺北市松江路350號5樓;連絡電話:02-2567-3360,分機551~556;傳真:02-2567-3362;免付費電話:0800-005-700)處理。線上申請步驟如下:
(一)申請帳號及密碼:請於該系統「帳號/密碼功能」項下申請帳號及登錄密碼,並下載「補助公司/商號參加國際展覽密碼申請書」,填妥後傳真至專案辦公室,經審核通過後,憑以申請補助計畫(已申請核准者,不需重複申請)。
(二)開始線上申請:請登入該系統「線上申請」功能,並於該系統「展覽代碼查詢」項下查詢擬申請補助之展覽是否已建置於系統資料庫內,續依以下步驟作業:
1、如已建置,請線上選取擬申請之展覽(如申請多展,請依序選取)後,分別填寫相關展覽計畫及預算欄位,填妥後進行送件,至該系統回復確認收到,即完成線上申請。
2、如未建置,請下載「新增公司/商號參加國際展覽名稱及代碼申請書」填寫,並檢附該展之國際展覽證明至專案辦公室,經核准後,再依步驟1進行線上申請。
九、經費來源:本部推廣貿易基金項下編列補助經費,其相關預算目前正由立法院審議中,屆時將依立法院通過之實際預算數及本部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之經費為準。
十、其他配合事項:
(一)公司或商號如已參加公協會、紡拓會或外貿協會籌組參展團之展覽且獲有參展補助,請勿重複申請本計畫之補助,如經查有虛假(如:重複領取)、浮報(如:以少報多)或欺騙行為(如:以造假文件核銷)之情事者,本局得依「補助辦法」第28條之規定,視情節輕重酌減60%以下之補助款、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命受補助單位繳回補助款,並得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1年至5年。又前述欺騙行為經查證屬實者,除須繳回已受領之補助款外,涉及違反刑事法律之相關規定者,本局亦將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偵辦。另同一展覽如獲有其他政府機關之參展補助,核銷時請於申請書上詳實填列。
(二)本案因補助經費有限,如申請案件未超過補助經費,經審查合格之展覽均予補助,如超過補助經費,則依前述補助市場順序核配,如有必要時將依實際狀況按比例調整。
(三)如屬本國公司之分公司者應透過其本公司向專案辦公室提出補助申請案。
(四)公司或商號參加中國大陸及香港之展覽以全年核配一項展覽為原則。惟鑒於中國大陸地區展覽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之25%,如有超過情形,中國大陸地區參展案件之補助經費將依超過之比例統一調減,爰於申請時審慎填列,勿過度集中於中國大陸市場,亦應考量其他市場之展覽。
(五)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應於參展攤位明顯使用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臺灣一等一),及公司、商號名稱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相類資訊者(如以該公司依我國法律登記有案之商標呈現、或經本局審核認可者亦可)並拍照證明。現行扣款方式請參閱「未使用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臺灣一等一標誌)之扣款原則(詳附件2)。
(六)公司或商號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如需變更(原則僅限變更至同一級市場或變更至上級市場,如第2級市場同意變更至第1級市場、第3級市場同意變更至第2級市場或第1級市場),或取消計畫內容,應於計畫預定執行15日前,於補助系統進行線上申請,經本局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配合106年受理申請時程由1次改為2次,公司或商號如有取消、重複變更及逾期核銷等情形,記點及扣款請參閱公司或商號赴海外參加國際展覽記點及扣款原則(詳附件2):
1、106年第1次公告作業:依105年1月至9月之記點情形,按寬限值5點核計,就每逾1點扣減106年補助上限之10%,最高扣減60%。
2、106年第2次公告作業:
(1)依105年10月至12月之記點情形,寬限值仍為5點,每逾1點扣減106年補助上限之10%,最高扣減60%。
(2)依106年1月至3月之記點情形,寬限值為3點,每逾1點扣減106年核定補助金額之10%,最高扣減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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