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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第四梯次 -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鼓勵廠商國外參展補助計畫」公告

2019-08-16

為積極響應全球化國際市場,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將提供廠商國外參展補助,鼓勵廠商積極組團參加國際工商展售活動,擴大與專業買主接觸機會,以拓展新北市產業形象及貿易商機,進一步爭取訂單並擴大國際市場佔有率,除鼓勵新北市公協會率廠商參展外,另開放個別廠商申請參展補助,鼓勵相關廠商參與重點拓銷市場之展售活動。

 

一、依據:

「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鼓勵參與工商經貿活動補助要點」 第 3 點第 2、3 項辦理(要點下載)。

 

二、申請資格:

(一) 展售活動:

國外工商展售活動(含中國大陸及港、澳),並以傳統製造業或雲端運算、國際物流、生技醫療、數位內容、綠色能源、ICT等產業及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越南、印尼、日本、新加坡、印度等重點拓銷市場為優先補助對象。

(二) 申請單位:

就以下資格擇一提出申請,且同一廠商不得就同一展售活動同時為 2 款資格之受補助對象:

  1. 民間團體組團參展:合法立案之全國性或本市民間團體率本市廠商組團參展,參展廠商須至少 5 家為其所屬會員並依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工廠,由民間團體向本局提出申請。

  2. 本市廠商個別參展:依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工廠向本局提出申請。

  3. 公司(商號)及工廠皆登記於新北市者優先補助。

  4. 第1款及第2款所稱之公司不含外國公司於本市設立之分公司。

(三) 組團參展之受補助單位(各參展廠商)攤位須相互緊鄰,且以新北產業形象方式呈現(範例檔下載);個別參展之受補助單位需以新北產業形象方式呈現:

  1. 包括新北形象架高裝潢,或張貼本局印製之新北市識別標誌貼紙(限張貼於公司楣板或展櫃、展板等固定位置)2 種方式,並以前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2. 採新北形象架高裝潢者,可擇一新北市識別標誌檔案下載輸出:(中英文AI下載、(中英文JPEG下載)、(英文直橫式PSD下載)、(英文直式JPEG下載)、(英文橫式JPEG下載)。

  3. 採新北市識別標誌貼紙張貼者,請自行至本局領取貼紙。
  4. 該團參展廠商總家數逾 20 家且未相互緊鄰之家數未超過該團參展廠商總家數之 20%者,未相互緊鄰之參展廠商得經審查會個案認定是否核予補助。

(四) 為鼓勵多方拓展貿易商機,本計畫將優先補助重點拓銷市場之展售活動,且因預算有限,本計畫訂有下述限制:

  1. 同一展售活動已申請或獲得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計畫申請補助(包括已參加公協會籌組之參展團且獲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或參加之展售活動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辦者,如國貿局委託外貿協會辦理之參展團)。
  2. 同一民間團體或同一廠商同一年度至多補助 2 個展售活動為原則,超過部分將視預算酌減或不予補助。

 

三、補助額度:

最高補助比例不得超過補助項目總經費 50%,且補助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裝潢。另補助額度依申請對象分述如下:

(一) 民間團體組團參展:最高補助金額將依其參展廠商家數核定,每一參展家數,最高補助新台幣 10 萬元,且民間團體應將 8 成以上補助款用於本市參展廠商,核銷時應檢附本市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憑核。

(二) 本市廠商個別參展:每一參展家數,最高補助新台幣 5 萬元。

 

四、受理申請時間:

(一) 請於下列 108 年展售活動月份對應之受理申請時間內送件,未於規定時間內送件者不予受理,無法受理者或經審查後資格不符者概不退件。

(二) 

梯次 展售活動月份 受理申請時間
108年1~3月 107年12月1日~12月31日
108年4~6月 108年2月15日~3月15日
108年7~9月 108年5月15日~6月15日
108年10~12月 108年8月15日~9月15日

※註:如展售活動跨月份者,以展售活動起始日所屬月份認定之。

 

五、提案申請程序:

(一) 提送方式:於上述受理申請時間內檢附計畫書正本 6 份,郵寄或於上班時間親送至「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商業發展科」(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樓。(信封請註明「申請參展補助計畫」)。

(二) 每份計畫書應檢附下列 4 項文件,依附件順序排好,並於每份計畫書左側上方裝訂(請勿每個附件分開裝訂):

  1. 封面:申請書封面.doc申請書封面.odt

  2. 申請表:申請表.doc申請表.odt申請表-範例.pdf

  3. 執行規劃:執行規劃(組團).doc執行規劃(組團).odt   \  執行規劃(個別).doc執行規劃(個別).odt  \  執行規劃-範例.pdf

  4. 經費概算表:經費概算表.xlsx經費概算表.ods經費概算表-範例.pdf

  5. 經主管機關核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6. 民間團體組團參展者,須另附每一參展廠商會員證影本各 1 份;未製作會員證之民間團體,得以會員名冊加蓋民間團體大小章代之。

(三) 其他注意事項:計畫書內「執行規劃」第四項執行方式之「新北產業形象呈現方式」,請敘明相關規劃,並提供呈現方式示意圖或照片(核銷時請依第八點規定提供照片及大會攤位圖,供核對攤位配置情形),若未依原規劃執行或團內各參展廠商攤位未相互緊鄰,本局得扣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1. 團內各參展廠商攤位未相互緊鄰:取消補助款。
  2. 新北產業形象未依原規劃呈現:扣減原補助款 20%。

  3. 未檢附符合規定之照片:扣減原補助款 10%。

  4. 除上述 1 至 3 款外,其餘未依原規劃執行之情況,本局得依執行狀況扣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六、本局審查程序:

(一) 初審: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審查其各項文件是否完備。

(二) 複審:

  1. 請申請對象派員到場簡報(審查會時間另行通知,並請事先提供簡報檔案),由本局成立之審查小組就展售活動國家、產業屬性及新北產業形象呈現方式等各面向評估審查,並擇優提供補助。
  2. 審查標準(優先補助標準):

  3. 公司(商號)及工廠皆登記於新北市者優先補助。

  4. 展覽地點位於重點拓銷市場者優先補助。

  5. 傳統製造業或雲端運算、國際物流、生技醫療、數位內容、綠色能源、ICT等產業優先補助。

  6. 新北產業形象以架高裝潢呈現者優先補助。

(三) 結果通知:本局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七、計畫變更程序:

(一) 經本局審查核定之展售計畫,其活動內容(包含新北產業形象呈現方式、展出日期,但不包含變更展售活動)、參展名單或經費支出項目(如申請補助項目由 2 項減為 1 項)如須變更,應於展售活動開始之 14 日前,以書面向本局申請,本局將視變更內容,依審查標準核算補助金額。

(二) 應檢附下列文件正本 2 份:

  1. 變更申請表:變更申請表.doc變更申請表.odt變更申請表-範例.pdf

  2. 變更經費概算表:變更經費概算表.xlsx變更經費概算表.ods變更經費概算表-範例.pdf

(三) 其他注意事項:受補助對象未依規定期限提送變更申請者,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原核定補助經費千分之一扣減之。如於展前1天仍未提送變更者,本局將直接扣減 5%補助金額。

 

八、核銷撥款程序:

(一) 受補助對象應於展售活動結束後 30 日內(若遇年度終了時,則應於當年度 12 月 31 日前),郵寄或親送成果報告書正本 3 份,及照片光碟、領據(民間團體組團需再附收據)正本、存摺影本各 1 份至本局,以辦理請領補助款事宜。

  1. 成果報告書正本 3 份,每份應包含下列文件(請依附件順序排好,並於每份成果報告書左側上下方裝訂):

  1. 照片光碟 1 份:攤位之公司招牌名稱須與組團參展或個別參展之各廠商名稱一致,且照片須包含每家廠商攤位照片至少各 1 張(包含展場活動現況、廠商招牌、新北市識別標誌)以呈現攤位使用情形,及新北產業形象呈現全景照片至少 2 張。

  2. 領據(民間團體組團需再附收據)、存摺各 1 份(領據及收據金額請以國字表示):

  • 民間團體組團參展:

 ○  民間團體領據正本:領據(團體).doc領據(團體).odt

 ○  本市每一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正本:收據(團體).doc收據(團體).odt

 ○  Ž民間團體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大小章)

  • 本市廠商個別參展:

○  參展廠商領據正本:領據(個別).doc領據(個別).odt

○  參展廠商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1 份(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各公司大小章)

(二) 其他注意事項:

  1. 「經費收支結算表」請依原始單據憑證核實填列報支,並請會計人員簽章。民間團體組團參展者,「經費收支結算表」實際金額分攤明細「獲補助金額」欄位非填列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定之金額,請填列各廠商實領金額(該金額需與收據上金額相同)

  2. 補助項目之單據買受人規定依申請對象分述如下:

  • 民間團體組團參展:受補助項目其單據買受人須與民間團體名稱一致。

  • 本市廠商個別參展:受補助項目其單據買受人須與廠商名稱一致。

  1. 成果報告書內申請單位大小章需與原申請書相同。

  2. 經費結算若需換算匯率無銀行水單證明者,則依展售活動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3. 未依規定期限提送成果報告書,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原核定補助經費千分之一扣減之,如於規定期限後 1 個月內仍未提送者,將直接取消補助。

計算公式:實際補助金額=核定補助金額X(1-(逾期日數X0.001))

  1. 本局得視展售活動之成效、經費運用情形及「新北產業形象呈現方式」是否符合原規劃等方面,酌減或不予補助。

  • 團內各參展廠商攤位未相互緊鄰:取消補助款。

  • 新北產業形象未依原規劃呈現:扣減原補助款 20%(若未依限變更將依第七點規定再酌減補助金額。如新北形象原以架高裝潢呈現,後改以張貼新北市識別標誌貼紙呈現,且未於展前提送變更,將扣減原補助款 25%)。

  • 未檢附符合規定之照片:扣減原補助款 10%。

  • 除上述 1 至 3 款外,其餘不符原規劃執行之情況,本局得依執行狀況扣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1. 原核定補助金額大於受補助對象實際執行計畫用於補助項目(場地租金、場地裝潢)總經費之 50% 時,本局將就其超過部分扣減之。如因違反本計畫規範扣減原補助款,則依扣減後之補助金額取代原核定補助金額進行檢視。

  2. 受補助對象不得有虛報、浮報或欺騙等情事,如經查證確有前述情事,將不予補助,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 同一展售活動已申請或獲得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包括參加公協會籌組之參展團且獲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或參加之展售活動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辦者,如國貿局委託外貿協會辦理之參展團),不得再依本計畫申請補助。如經查證確有違規重複申請或重複領取補助款之情事,除應繳回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對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4. 受補助對象應留存計畫相關資料文件表單(含單據憑證),本局得不定期派員查核受補助計畫之執行及經費支用情形,受補助對象不得拒絕。

 

九、受理申請窗口:

  • 聯絡人:李小姐

  • 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5323

  • 傳真:(02)2969-8949

  • 電子郵件:AF1355@ntpc.gov.tw

  •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 161 號 3 樓

 

十、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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