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第1次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之補助申請
2017-10-1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貿展字第1060250727號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07年度第1次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之補助申請。
依據:本部106年10月6日發布修正之「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6條附表補助計畫種類第2款參加國際展覽(參展項目)。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公司或商號,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局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二)105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止具有出進口實績。
(三)自本局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106年11月8日)起算前一年內未受註銷、撤銷或暫停出進口處分。
(四)繳交推廣貿易服務費且無欠繳紀錄(依財政部關務署每日提供本局最新欠繳資料作為審查標準)。
二、補助項目:限為國際展覽(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達10%以上或來自6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商展)之場地租金。另依補助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參加國際展覽之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場地租金之90%。
三、申請期限:自106年10月11日至106年11月8日止。
四、計畫執行期間(以開展日為準):自107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五、申請方式:全面採行線上辦理,請至「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國際展覽管理系統」(簡稱補助系統,網址:https://espo.trade.gov.tw)申請,恕不接受紙本申請,若有系統操作上之問題,可電洽本局委託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成立之「經濟部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展專案辦公室」(以下簡稱專案辦公室)(地址:臺北市松江路350號5樓;聯絡電話:02-2567-3360;傳真:02-2567-3362;免付費電話:0800-005-700)處理。
六、全年補助總額及每展補助優先順序(詳附件1)及額度:
(一)全年補助總額(總額內不限申請展數):每一公司或商號107年可申請補助總額上限依前一年(105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之出進口實績級距設定,請至補助系統查詢。
(二)補助優先順序及額度:
1、第1順位:重點拓銷市場共9國之展覽,每一展覽租用1個攤位(每1攤位以9平方公尺計算,四捨五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每增加1個攤位,增加補助5,000元,每展補助上限為5萬元。
2、第2順位:新南向國家(扣除第1順位新南向國家)及邦交國之展覽、與5+2創新產業相關展覽,每一展覽租用1個攤位(攤位數計算方式同上)補助2萬5,000元,每增加1個攤位,增加補助5,000元,每展補助上限為4萬5,000元。
3、第3順位:第1、2順位以外之市場,每一展覽租用1個攤位(攤位數計算方式同上)補助2萬元,每增加1個攤位,增加補助5,000元,每展補助上限為4萬元。
七、經費來源:本部推廣貿易基金項下編列補助經費,其相關預算目前正由立法院審議中,屆時將依立法院通過之實際預算數及本部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之經費為準。
八、其他配合事項:
(一)公司或商號如已參加公協會、紡拓會或外貿協會籌組參展團之展覽且獲有參展補助,請勿重複申請本計畫之補助,如經查明有重複申請之情事,本局得依「補助辦法」第28條之規定,視情節輕重酌減60%以下之補助款、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命受補助單位繳回補助款,並得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1年至5年,涉及違反刑事法律之相關規定者,本局亦將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偵辦。另同一展覽如獲有其他政府機關之參展補助,核銷時請於申請書上詳實填列。
(二)本案申請案件總額如未超過補助經費,經審查合格之展覽均予補助,如超過補助經費,則依前述公告事項六補助順序核配,必要時將依實際狀況按比例調整。
(三)如屬本國公司之分公司應透過其本國公司向專案辦公室提出補助申請案。
(四)公司或商號參加中國大陸及香港之展覽以全年各核配一項展覽為原則。惟鑒於中國大陸地區展覽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之25%,如有超過情形,中國大陸地區參展案件之補助經費將依超過之比例統一調減,爰於申請時請審慎考量,勿過度集中於中國大陸市場。
(五)公司或商號赴海外參加國際展覽扣款原則:
1、未使用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公司或商號應於參展攤位明顯使用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及公司、商號名稱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相類資訊者(如以該公司依我國法律登記有案之商標呈現。或其他經本局審核認可者)並拍照證明,未符合規定者,本局將扣減補助款。
2、公司或商號遭記點之扣款原則:107年第1次補助金額,將依106年4月至9月之記點情形,達3點以上,每逾1點依106年第2次補助淨額(補助淨額=獲配補助總額-取消之補助金額)扣減10%,最高扣減60%。扣減金額將依計畫執行時間先後順序依序扣除。
3、有關記點及扣款情形請參閱公司或商號赴海外參加國際展覽記點及扣款原則(詳附件2)。
(六)公司或商號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如需變更(原則僅限變更至同一順位或變更至上一順位,例如第2順位同意變更至第1順位、第3順位同意變更至第2順位或第1順位),或取消計畫內容,應於計畫預定執行15日前,於補助系統進行線上申請,經本局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有關受理管理系統之「帳號密碼申請作業」及「申請新增國際展覽」審核需時1個工作天,爰於公告截止日前1日(即11月7日)起,該等業務暫停受理,請務必提前作業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八)接受本局補助之計畫,應依「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暨附表」之規定辦理核銷事宜,並建置於「本局網站(http://www.trade.gov.tw/,請點選「廠商拓銷資源」→「廠商拓銷輔導資源」→「基本法規」),請自行下載參用。